案例
女大学生唐嫣(化名)学播音主持专业,身材高挑,天生丽质。毕业季在网上看到一则影视公司招聘信息,说是待遇丰厚,唐嫣就兴冲冲的前去应聘了。
自称影视公司人事总监的张刚很热情地接待了唐嫣,问了唐嫣一些基本情况后,张刚表示对唐嫣情况很满意。说应聘的人很多,还有最后一个环节拍几张艺术照,供领导研究决定。
唐嫣刚开始有些疑虑,但还是答应了。到了所谓拍摄室,张刚让唐嫣脱掉一些衣服,涉世未深的唐嫣为了得到这份待遇不错的工作,比较顺从地把外套脱掉了。
张刚像模像样的拍了几张照片后,就上下其手动起了手脚,把唐嫣压到身下,做一些猥亵动作。唐嫣用力挣扎,张刚死死抱住不放,但随后张刚主动放开了唐嫣,唐嫣趁机逃脱并报警。在警方讯问时,张刚辩称其想和唐嫣发生关系,但由于早泄,自己主动停手,应该属于强制猥亵。(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对张刚的辩称,大家以为法院会采信吗?
法律解析
强制猥亵、侮辱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男性或者妇女)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在主观故意上有很大区别,强奸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搂抱、抠摸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具体到本案,张刚是想与唐嫣发生性关系,即主观上具有奸淫的目的,而因自身原因早泄主动放开,属于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按照《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小结
张刚涉嫌强奸罪未遂,将付出严重的法律代价。提醒在找工作应聘时,一定要擦亮双眼,核实信息真假,更要多个心眼,不要给别有用心的人有机可乘。
对于此案例,大家是如何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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