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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75万深圳男子治早泄,门诊部擅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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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发生在男科门诊的一件事

今年1月,深圳市民刘先生因有早泄的困扰,来到了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中心区的深圳台兴门诊部。

一位医生接诊后,让刘先生去做了检验和B超检查,检查后诊断为包皮过长、早泄。

于是,刘先生便在签订了包皮术的手术知情同意书后,由另一名医生做了包皮术、静脉包埋术等4个手术。

隔天,门诊部又安排刘先生做了“太空舱”、“诺尔贝斯”等治疗,但这次并没有在事前签订知情同意书。

没签知情同意书

门诊部摊上事!

然而,花了一万多元治疗后,刘先生对效果并不满意,并提出:后面做的“太空舱”、“诺尔贝斯”等治疗,自己并不知情。

卫监执法人员介入后,在一诊室内收集了刘先生的门诊收费收据5份、处置治疗通知单2份,以及手术知情同意书、协议书1份,但却没有找到物理治疗类的知情同意书。

门诊部承认,“太空舱”、“诺尔贝斯”等是针对前列腺炎做的物理治疗,但治疗前确实没有和刘先生签订书面同意书。

“太空舱”、“诺尔贝斯”等泌尿外科相关的物理治疗属于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按照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在治疗前必须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和相应处罚——

医疗机构实施手术、输血、麻醉、器官移植、辅助生殖、实验性临床医疗以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医疗机构违反此项规定的,将由卫生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拔出萝卜带出泥

经手5人有3人违规

总共被罚7.5万!

然而,事还没完。

卫监执法人员继续调查发现,此次刘先生治疗过程中,一共有5位医务人员经手,但其中3人都有问题!

先看看这5个人的分工。

这3个人都有啥问题?

①接诊医生龚某:没在该门诊部“执业注册”

卫监执法人员在药房发现有3份刘先生的处方笺,医师署名均为龚某。

正是龚某为刘先生接诊并开具了处方。

然后,龚某虽然具备执业医师资质,但却没有按规定注册到该门诊部进行执业。

此外,该门诊开具的处方笺名称与机构名称不一致,这将会影响到患者日后维权的问题。

②“药师”*某:没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这3份处方笺的发药栏署名为*某,经检查发现,*某并没有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某给刘先生发药,就算是凭经验操作,但没有专业知识在手恐怕也没人敢放心吧!

③执业助理医师尹某:违规单独执业

刘先生的彩超医学影像报告单由执业助理医师尹某单独开具。

根据相关规定,助理执业医师是不可以单独执业的,尹某的行为显然违规了。

处罚依据都在这!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使用符合岗位资质要求的卫生技术人员,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除会诊外,使用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未注册或者备案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执业活动;

(二)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注册专业以外的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三)使用不符合岗位所需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

(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具有本科以上医学专业学历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指导下非独立性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有关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并公示诊疗时间、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等信息。

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时应当佩带有本人姓名、照片、职务或者技术职称的标牌。

医疗机构的牌匾、印章和医疗文书中的机构名称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相同。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患者病情、诊疗措施、医疗风险以及医疗费用等医疗服务信息。不宜或者无法告知患者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或者陪同人员。

医疗机构实施手术、输血、麻醉、器官移植、辅助生殖、实验性临床医疗以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因抢救生命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七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卫生行*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同时对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以及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二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卫生行*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按照每使用一人五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五万元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十万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卫生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款规定,处一千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款规定,按照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违反第三款规定,处五千元罚款。

第七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卫生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END-

资料来源:“深圳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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